近日,经济学领域的百年老期刊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第99卷第4期发表了厦大经济学科傅十和教授与加州大学欧文分校经济系Jan K. Brueckner、暨南大学经济与社会研究院谷一桢、克拉克大学经济系张俊富三位教授合作的关于我国土地利用管制强度及其决定因素的论文“Measuring the Stringency of Land-Use Regulation: The Case of China’s Building Height Limits”。
该论文集中研究我国土地的容积率管制程度问题。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地块上允许修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floor-area ratio)。容积率越高,既定地块上的建筑物就容许建得更高(或者建筑密度也更高)。在没有任何管制时,开发商会将容积率定在最大化土地市场价值的水平。但容积率高的建设项目会带来一些社会成本,除了采光、消防、交通、环境等城市规划方面的考虑外,地方政府还需要增加各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地方政府会在增加土地出让收益和增加公共支出之间权衡,这可能是政府设置容积率最高限制的主要动机。虽然关于土地利用管制效果(对房地产价格和土地开发密度的影响)的研究较多,但关于土地利用管制强度的研究很少,主要原因是在没有管制条件下的最优容积率是观测不到的。
该论文对经典的城市土地利用模型(单中心城市模型)做了适当扩展,推导出地价的管制容积率弹性(政府规定的最高容积率下降1%的话,地价会提高百分之几)与容积率的管制强度(最优容积率和管制容积率之比)正相关;虽然后者无法观测,但前者可以利用数据估计。利用2002-2011年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地块的数据库,该论文估计了各个城市的地价的管制容积率弹性,可以推断出我国居住用地规定的最高容积率平均只有最优容积率的三分之二。这个结果可以测算如果地方政府放松容积率管制的话会增加多少土地财政收入。该文也利用北京地块的面板数据分析了土地容积率调整的影响因素,例如,随着北京新建地铁数量的增加,地铁附近的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的容积率更有可能往上调整。该论文的方法可以运用到其他类型的土地用途管制研究上。
傅十和于2005年毕业于波士顿学院(Boston College)经济系,现任厦大太阳成集团tyc7111cc经济研究所和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他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城市经济学、环境经济学和劳动经济学,迄今在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 Journal of Labor Economics,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
(WISE 许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