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社科司函【2009】120号通知,2003年度之前立项尚未结项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现在进行最后一次结项,逾期将被撤项追回已拨经费,三年不得上报。请将结项材料于12月31日前报社科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及项目终结报告书在社科处网页上下载。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鉴定意见表(个人用)》附于其后装订;
(3)项目成果原件3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正式出版后补报样书3套)。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
(2)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
(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
(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下列情况视为结项审核不合格:
(1)未上报《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及最终研究成果。
(2)专家鉴定材料未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加盖公章。
(3)结项的最终成果与申报立项时申请人填写、专家评审认可的“最终成果形式”不符。
(4)论文类成果未正式发表,研究报告类成果没有使用单位的采纳意见或采纳证明不符合要求。
(5)未经批准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结项成果第一署名人非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成果过少。
(6)研究成果未按规定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